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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1-08-15 18:15:00
  委 托 方: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委托方: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构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的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受委托单位负责对工业节能以及协助民用爆炸物品、盐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备案项目等方面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我市及市本级(东胜区、康巴什区)的工业企业行使工业节能行政检查权以及协助民用爆炸物品、食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备案项目等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结果向委托单位报告。
  (二)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权
  对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工业用能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节能整改,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发现工业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将检查结果上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组织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事项权限和范围内严格依据《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事项内容以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按照《行政处罚法》、《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流程》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等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开展执法工作,不得徇私枉法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与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不得将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转委托(技术检验、检测委托除外)。
  5、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年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情况,重大执法事项需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8、在执法过程中,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由受委托单位实施,检查通知由受委托单位以局机关名义下发,处理意见由受委托单位及相关科室征求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意见之后上报局党组会议决定后下达文书告知被执行人。
  四、委托期限
  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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