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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及自治区核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内资项目目录(2017年)》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19:41:00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扩权强县(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企业,现就工业和信息化内资项目核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要求,《国家及自治区核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内资项目目录(2017年)》以外的工业和信息化内资项目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到盟市或旗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越权和违规核准备案项目。
  二、在备案项目过程中,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16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四、凡是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控制新增产能的过剩行业,一律严禁新增产能。凡涉及产能置换的备案项目,一律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产能置换手续后由盟市备案,备案权限不得下放到旗县。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受理已经下放备案事项的项目申请。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稀土投资项目核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7〕127号),纳入核准范围的稀土投资项目一律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未纳入核准范围的稀土投资项目由盟市或旗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备案权限进行备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受理未纳入核准范围的稀土投资项目申请。
  六、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七、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等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规定。
  八、各地区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九、投资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后,各地区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十、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备案权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经信投规字〔2015〕85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的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请各地区认真落实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附件:国家及自治区核准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内资项目目录(2017年)
  2017年8月4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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