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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数据 云计算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相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 2020-09-18 15:20:00
  各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信化厅《关于我区大数据 云计算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相关要求的通知》(内工信经运字〔2020〕255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自治区电力资源优势,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精准支持重点产业用电企业,现将文件随文转发,并将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参与内蒙古电力市场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旗区工信局、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辖区按照自治区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对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补充各项材料,并于2020年9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再按照自治区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二、开展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大数据、云计算企业,不得按照自治区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可以参与月度电力市场交易。若相关企业已经整改退出“挖矿”业务,由所在旗区工信局核实整改情况,将整改报告和文件要求各项材料一并上报,经过自治区工信厅审核和公示后可按照自治区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三、各旗区工信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大数据、云计算企业进行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存在“挖矿”行为的大数据、云计算企业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大数据 云计算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相关要求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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