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符合验收销号要求,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5〕3号)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反馈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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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B座913室
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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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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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问题 |
水资源节约集约统筹不够。工业节水工作推进缓慢,《自治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一盟(市)一策”(2023—2025年)》要求,鄂尔多斯市2023年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节水型企业建成率应达到40%,建成节水型企业112家,截至2023年底仅建成25家,未完成年度任务;《鄂尔多斯市深度节水控水工作方案》提出,2025年底前重点在焦化、火电、化工等行业建成一批节水型园区,目前全市尚未建成节水型园区,距离创建目标仍有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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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
积极推动节水型企业和园区创建工作,稳步提升企业和园区用水效率,完成符合条件的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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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2025年12月31日 |
完成情况 |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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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共同牵头)、市水利局,各旗区党委和政府 |
验收单位 |
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共同牵头)、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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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一是利用水资源信息化平台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日常监管,规范取用水行为,为“节水型企业”创建提供有利条件。二是市工信局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除能源行业外)和工业园区,加快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工业园区创建进度。三是市能源局督促符合条件的能源企业完成节水型企业创建、验收工作,市水利局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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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成效 |
一是利用“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系统”,通过安装的在线计量设备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在线监测,规范取用水行为,为“节水型企业”创建提供有利条件。二是市工信局已创建自治区节水园区3个、自治区节水标杆企业3家、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11家、市级节水型企业9家、旗区级节水型企业27家,共建成节水型企业47家(其中27家属于重点用水名录中企业),其余23家企业目前不符合节水型企业创建条件。三是市能源局已建成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2家、市级节水型企业8家、旗区级节水型企业11家,共建成节水型企业21家(21家属于重点用水名录中企业);38家企业目前不符合节水型企业创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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