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信发〔2017〕2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园区、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鄂党发〔2016〕16号)文件精神,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对象
工商注册和纳税关系均在鄂尔多斯市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补助形式及额度
(一)补助采取后补助形式;
(二)企业补助金额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技术入股按照合同签订时股价计算),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补助原则
优先补助原则:本补助资金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根据其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和经济贡献等因素择优补助。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科技成果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科技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的科技成果;
2.保护期内的专利;
3.科技成果和专利权属清晰。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省级及以上的科技研发机构称号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引进权属清晰的科技成果,并成功转移转化。
(三)技术合同具备以下条件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签署的技术合同。
第六条申报程序
鄂尔多斯市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补贴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向所在地旗区科技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旗区科技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市科技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书;
3.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4.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总结报告和成果产业化的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图片、项目实施场地证明、该项目员工花名册等);
5.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八条审批程序
旗区科技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考察,签署审查意见,上报市科技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市科技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审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补贴单位和补助金额,对存有异议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审定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鄂尔多斯市科技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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