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经信发〔2014〕6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内经信发〔2016〕49号)实施以来,对推进我区装备制造业和产业转型、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要》(内政发〔2017〕1号)精神,继续鼓励和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首批次新材料的研制和应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2017年4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区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开拓市场,促进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首批次是指在自治区属地内,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性能、技术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能够填补自治区同类产品的空白,对行业转型升级具有促进作用,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技术创新产品,包括技术装备首台套设备、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新材料首批次产品。
第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首台套、首批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自治区年度首台套、首批次认定通知》,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二) 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属于区内首次研制,市场前景较好,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拥有核心技术,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四)产品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8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台以上;首批次零部件价值在2万元/吨以上,首批次新材料价值在1万元/吨以上。
第六条 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材料不属于首台套、首批次认定范围。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所在盟市经信部门提出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盟市经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请报告书(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二)两名以上非本单位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首批次)推荐函,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五)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产品鉴定书或质监部门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各地区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首台套、首批次产品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名单》,经新闻媒体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认定文件,颁发认定证书。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可作为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认定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撤消认定结论,取消其再次申请认定的资格。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首台套、首批次认定专家库,对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内经信发〔2016〕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申请报告书
一、报告书封面
(一)产品名称。
(二)申报类型(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或新材料首批次)。
(三)企业名称(盖章)。
(四)法人代表。
(五)联系人。
(六)联系电话。
(七)电子邮箱。
二、报告书内容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首台套、首批次的理由。
(三)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四)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1.开发背景、人才和技术支撑;
2.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3.重点关键技术及该技术的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4.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5.产品原理、结构、性能指标等方面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情况。
(五)产品发展前景。
1.市场定位;
2.供需预测;
3.市场份额;
4.产品质量和档次;
5.竞争优势。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
认定申请表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门(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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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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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资(其中中方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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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申报类型 |
□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 □新材料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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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数 |
技术人员数 |
产品技术开发及 产业化投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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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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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建设水平(请打勾)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是否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请打勾) |
□ 已建立省外研发机构 □ 已建立海外研发机构 □ 未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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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 经营情况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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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 |
税金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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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销售收入(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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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经营 情况(预计)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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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 |
税金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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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销售收入(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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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的产品及其获得专利和质量测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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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利个数及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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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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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名称 及型号、规格 |
产品鉴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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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认定产品投放市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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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或单台设备)价值: 万元;关键零部件价值: 万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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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描述及申请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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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主要性能及重要指标、技术创新、专利和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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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申请表
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门(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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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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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资(其中中方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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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申报类型 |
□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 □新材料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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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数 |
技术人员数 |
产品技术开发及 产业化投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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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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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建设水平(请打勾)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是否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请打勾) |
□ 已建立省外研发机构 □ 已建立海外研发机构 □ 未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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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 经营情况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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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 |
税金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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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销售收入(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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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经营 情况(预计) |
资产总额 |
负债 |
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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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总额 |
税金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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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销售收入(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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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的产品及其获得专利和质量测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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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利个数及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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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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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名称 及型号、规格 |
产品鉴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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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认定产品投放市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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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次新材料价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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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描述及申请首批次的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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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产品主要性能及重要指标、技术创新、专利和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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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法人单位承诺:
一、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二、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三、提供申报的产品与提供申报的资料和文件一致,并事实存在。
四、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属于本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权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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