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 :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扩增工业门类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经济运行科作者 : 姚兆华发布时间 : 2022-03-27 18:47:00
鄂工信发〔2022〕5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经济开发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扩增工业门类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5日 
鄂尔多斯市扩增工业门类促进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鄂尔多斯市扩增工业门类促进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下称《方案》),设立鄂尔多斯市扩增工业门类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扩增工业门类,稳定工业经济增长。为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扩增工业门类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列支,采取资金奖补支持方式,支持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强化引导、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方案》确定的重点扩增方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本市工业门类扩增。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和计划下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年度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统计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投资数据指标;负责审定申请项目和企业所属行业门类是否可新扩增我市工业门类。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及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以及企业信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限下工业企业填补入规。对于自然成长新上限工业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分别填补规上工业大中小类行业空白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已享受本章第九条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第六条  支持龙头企业裂变衍生。对于现有煤炭、电力、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龙头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投资2000万元以上,提供辅助性或配套服务且可扩增我市工业门类的,分别一次性奖励龙头企业10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单户企业同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条  支持专精特新工业企业发展。对可扩增工业门类,当年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可扩增工业门类,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同类奖励只可享受一次,就高不就低。
  第八条  支持新引进填补工业门类项目建设。对落户我市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鄂尔多斯市扩增工业门类促进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扩增门类方向且可填补我市工业门类空白的工业项目,依据填补工业大类、中类、小类空白情况,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九条  支持新引进扩增规上工业门类项目建设。对落户我市,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方案》确定的重点扩增门类方向且可扩增我市规上工业门类工业项目,依据扩增工业大类、中类、小类情况,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奖励资金分阶段按2:3:5比例发放。
  (一)签订生产性项目正式合同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在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统计平台后可获得20%的奖励资金;
  (二)项目建成投产,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可获得30%的奖励资金;
  (三)项目纳入统计部门规上工业统计名录库后可获得50%的奖励资金;
  (四)对当年签约落地就建成投产的项目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50%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相关事宜。申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所属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核实,商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推荐。
  第十一条  企业或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一)企业注册地在鄂尔多斯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纳税;
  (三)所申报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范围;
  (四)其它应当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新引进项目除外);
  (三)专项资金申请资料,包括申请文件、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报表以及专项审计报告等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四)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五)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之一情况的,不予申报: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方案》确定的重点扩增门类方向的;
  (二)企业在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法规,构成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企业进入国家失信企业名单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获得过国家、自治区及市直部门企业入规其它同类型奖励的。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旗区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根据评估机构意见形成项目备选目录进行公示,并形成分配方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相关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旗区,由相关旗区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申报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取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依法执行财务管理和接受审计监督。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企业,由旗区工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全部资金;拒不整改的,不再安排、批准任何形式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九条  对执行不力及未按计划足额拨付资金的旗区,暂停一年项目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退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办: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蒙ICP备19004019号-1 电话:0477—8588130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21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13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责任有限公司

主办: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蒙ICP备19004019号-1

电话:0477—8588130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21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13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