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信局: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自治区制造业优质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自治区工信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加快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锻长板补短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内蒙古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际领先,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要求】内蒙古单项冠军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责任主体】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和扶持培育。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培育推荐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单项冠军动态管理机制和认定评价体系,推动单项冠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第六条【精准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同企业的服务对接和运行监测分析,对企业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认定原则】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核查、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认定重点领域,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发展实际,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企业合规5个方面评价认定:
(一)专业发展指标
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2.企业发展稳中向好,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亿元及以上,或是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市场竞争指标
1.申请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者全球前5位。(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分类,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2.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较高,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行业先进水平。
(三)自主创新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作用发挥良好,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且保持较快增长。
2.拥有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细分产品制造领域技术标准。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1.经营业绩优秀,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2.管理理念先进、高效规范,人才队伍结构合理。
(五)企业合规指标。
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认定程序】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一)企业申请。制造业企业对照重点领域和认定标准,自评估后,自愿向盟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核查推荐。盟市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步核查,推荐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核查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论证、核查和实地抽查。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并颁发证书(标注产品名称)。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管理原则】单项冠军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信息更新】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应在每年3月30日前按相关要求更新企业信息并向企业所在地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掌握了解本地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年度发展报告、本地扶持内蒙古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重大变化】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变更认定;被发现存在瞒报、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取消认定。
第十三条【违法违规】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取消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取消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十五条【创新发展】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推动单项冠军创新发展。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强化研发投入,组织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实施企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政策扶持】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将作为推荐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的必要条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盟市予以奖励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