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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

来源 : 作者 : 乔子宁发布时间 : 2019-09-25 13:49:00
  一、制定背景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明确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二、核心解读
  《条例》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为首要立法目的,为提高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地方治理能力进而实现有效公共治理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与特征,解决了长期困扰地方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适用难问题。
  《条例》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与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
  《条例》系统规定了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的五项法定程序,实现五大程序机制法定化。
  《条例》充分保障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条例》注重机制创新,将信息技术与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机制相结合,既提高了决策效率,也增强了决策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决策的认同。
  《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的执行与调整程序,实现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规范。
  《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多元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追责机制。例如在浙江东阳,凡是超过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必须首先经过人大批准。“在对2015年的34个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时,我们对其中3个倾向于改善形象性的项目提出不适宜开工建设的意见,市政府也接纳了建议意见,未将这3个项目提交常委会审议。”
  三、核心内容分析
  (一)明确审查对象——知道审什么
  《条例》虽然框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但是,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地方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各有不同,各行政机关之间职责权限也各自有别,决策内容各具特点,由国家立法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范围并不现实。因此,《条例》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仍显得较为原则和抽象。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一方面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内涵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把《条例》规定的范围吃准吃透,另一方面要主动参与积极帮助所服务的决策机关制定和出台更加细化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决策事项目录、标准,以便准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明确审查的对象。
  (二)把握审查标准——知道审哪些
  审查标准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内容,其设置是否科学、周密直接影响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效果,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为此,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清楚顾问单位的决策权限范围;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就此,法律顾问应当掌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的程序及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这要求法律顾问应当熟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熟悉审查程序——知道怎么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要审查决策草案的作出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合法性审查本身,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即方式、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方可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效。《条例》对合法性审查主体、送请审查的材料、时限以及方式、顺序等都作了规定
  (四)认识职业风险——责任追究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都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事关国计民生,范围广、影响大,一旦决策合法性出现问题,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后果不堪设想。倘若该合法性问题系因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所致,则相关人员必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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