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前位置 :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来源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作者 : 发布时间 : 2017-10-24 14:24:00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附件 : 


主办: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蒙ICP备19004019号-1 电话:0477—8585767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21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13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责任有限公司

主办: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蒙ICP备19004019号-1

电话:0477—8585767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21号

网站标识码:1506000013

技术支持:内蒙古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