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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来源 : 应急救援与安全生产科作者 : 金浩德发布时间 : 2017-12-01 10:48:00

鄂府发〔2016〕8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5〕145号)和《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使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市直其它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市能源开发局负责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协调和监管驻市各电信企业,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

  (一)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监督和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

  (一)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物流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星级饭店除外)等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市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成品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督促检查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建筑业(含室内装饰装修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三)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相关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村牧区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五)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牵头负责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市煤炭局

  (一)负责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科技发展以及煤矿整顿关闭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参与煤矿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矿井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将公共安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三)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在适当区域;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

  (二)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负责对地质勘查机构及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一)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牵头负责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

  (一)负责经营性高危险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设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相关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行为;

  (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救助管理站、福利彩票站和福利企业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市农牧业局

  (一)负责农牧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定点屠宰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药、灭鼠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渔港水域交通、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局

  (一)负责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水土保持局

  (一)负责水土保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地方储备粮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储备粮安全协管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一)负责文化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印刷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和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较大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负责核心区大型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筑工地围挡、临时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依法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花爆竹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四)依法组织开展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政策体系;

  (二)负责审查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 市农牧业机械化服务局

  (一)负责农牧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三)负责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七条 市地方铁路办公室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上级铁路监管部门对全市国有铁路建设工程和运营铁路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和运营铁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民航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民航安全保卫、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九条 市气象局

  (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条 市邮政管理局

  (一)负责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邮政市场、寄递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一条 市监察局

  (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参加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督促落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二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市直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三条 市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指导、督促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三)督促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协调并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五十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四)未有效阻止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五)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七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负有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责任制》(鄂府发〔2009〕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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