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19〕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考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鄂尔多斯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考评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各旗区、各部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查问题、补短板、抓整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府发〔2019〕4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各旗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求真务实原则。以考核年度实际工作成效为重点,各旗区、各部门实事求是,如实报送考核数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约谈问责,并公开曝光。
(二)问题导向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各旗区、各部门要针对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创新思路和做法,切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三)客观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公开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评分标准,确保考核结果公正透明。
(四)奖惩分明原则。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褒奖和鼓励成效突出者,警醒和惩戒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者。
第四条 评价指标及分值:旗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中介服务及审查、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用暖、获得用气、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纳税、跨境贸易、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营商环境宣传、问题查摆及整改、领导重视、工作业绩等情况;部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包括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营商环境宣传、问题查摆及整改、领导重视、工作业绩等情况。分值均为100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明查与暗访、自查与督查、第三方机构评估以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