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 件
鄂 尔 多 斯 市 财 政 局
鄂经信发〔2018〕240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经信委 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
(第一批)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经信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第一批)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装工字〔2018〕5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按文件要求做好宣贯并及时通知、组织本地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车辆购置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针对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鄂尔多斯市购置上牌,且2018年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并于2018年10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一式四份)上报至市经信委装备和消费品科。
市经信委联系人:乔民 电话:8588140
市财政局联系人:雷晓 电话:8581674
附件1: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补
助资金(第一批)发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装工字
〔2018〕501号)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
发《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18〕10号)
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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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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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经信装工字〔2018〕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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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2017年度
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第一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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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资规〔2018〕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将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清算及发放
此次补助资金清算范围,主要针对全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购置上牌,且2018年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销售时,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已垫付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的,按照《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盟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拔付生产厂家或销售机构;销售时,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未垫付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的,购车单位和个人通过所在盟市经信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盟市财政将补助资金拔付同级经信部门并由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至购车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材料
销售时已垫付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上报;销售时未垫付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除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需提供《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确认表(未垫付)》(附件1、2)。
三、申报时间
此次工作涉及面大,各盟市经信和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及时通知、组织本地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车辆购置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各盟市经信部门、财政局,对本地区全部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实地抽查,于10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清算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自治区经信委联系人:乔 洋,0471-4826460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韩晔东,0471-4192983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贴确认表
(未垫付)
2、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贴确认表(未垫付)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9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贴确认表
(销售机构未垫付自治区本级补贴)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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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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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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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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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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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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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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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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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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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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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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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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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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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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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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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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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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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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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购车过程中本单位只享受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购车补助 万元,未享受到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购置补助。
购车单位负责人签字: 销售经理签字:
购车单位盖章 销售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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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贴确认表
(销售机构未垫付自治区本级补贴)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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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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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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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暂住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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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辆的生产企业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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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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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码(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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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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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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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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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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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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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已向我介绍了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购车补贴政策。此次购车过程中本人只享受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购车补助 万元,未享受到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购置补助。
消费者签字(手印): 销售经理签字:
销售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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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印发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资规〔2018〕10号
各盟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域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行购置补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 补助最终对象是消费者。由自治区财政经盟市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
(二)已申请到国家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三)应在自治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
享受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车辆,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在区内设有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建设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平台,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实时监测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5年;主要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自治区级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平台;
(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五)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条 在自治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自治区本级财政和盟市财政补助之和)按照国家同期补助标准1:0.5比例给予购置补助,自治区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50%。
第七条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补助对象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法人用户是指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区内注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分配下达盟市财政后拨付到汽车生产企业;区外注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分配下达盟市财政后拨付汽车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及下达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自治区销售新能源汽车,需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备案材料报所在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经盟市初审后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当年补助资金依据上一年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年初预拨,年中清算”。已备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后,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年度预算安排、年初预拨资金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按标准将自治区补助资金清算下达各盟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所在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财政局关于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请示文件、《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2);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三)已申请到国家补助资金证明文件;
(四)销售给法人用户车辆还需提供:法人用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4);
(五)销售给个人用户车辆还需提供:个人用户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附件5);
(六)其它需要证明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没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能源汽车享受国家或地方财政补助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从2018年开始,实施期限为3年,到期后视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需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可按程序申请延长实施期限。
第十七条 具体补助标准视国家补助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产
品信息备案表
2.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汇总
表
3.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自治区财政补助
资金申请表
4.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助确认表
5.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产品信息表
填表日期:
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或区外企业区内销售机构)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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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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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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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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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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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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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销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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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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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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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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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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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模式续驶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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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组容量(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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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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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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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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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市场指导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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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可申请国补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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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推广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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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计划推广数量(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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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销售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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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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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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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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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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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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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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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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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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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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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蒙维修服务中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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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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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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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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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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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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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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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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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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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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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监控平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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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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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平台负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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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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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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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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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有效,盟市经信委留存一份,自治区经信委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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