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盐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工业和信息化调查、常规工业和信息化调查、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调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调查开展的工业和信息化执法检查。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规科牵头组织,各业务科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随机抽取旗(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六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执法检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监察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检查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对有前款情形的检查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常规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抽查的旗(区)及专业。
(二)在确定的旗(区)中按照抽查专业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对象。在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见证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执法检查组人员对抽查旗(区)内所抽查专业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从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执法骨干人才库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须进行备案,及时进行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抽查过的检查对象,三年内不再重复抽查。对国家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已经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照自治区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安排和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