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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解读

来源 : 作者 : 乔梓宁发布时间 : 2019-10-11 14:19:00
  一、制定背景
  该条例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基础上,经2018年8月24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且符合鄂尔多斯市聚力统筹协调,启动乡村振兴战略,城乡面貌持续改善工作需求,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全面实施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我市各旗区开展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试点,完成改厕,建成自治区示范嘎查村、获评全国乡村振兴示范镇。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实施棚户区改造,新建、改造市政道路、绿化城市环境,提高城镇供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高速等工程、改造提升农村牧区公路的工作需要。
  二、核心解读
  《条例》对在鄂尔多斯农村牧区乱倒垃圾、私自搭建等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的,由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
  (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村容镇貌与秩序管理由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容镇貌与秩序管理工作。
  村容镇貌与秩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苏木乡镇、嘎查村临街、迎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面应当相对统一,并定期清洗粉刷,及时维修破损的墙体;
  (二)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三)村镇的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
  (四)新建农村牧区道路时,应当保证雨水排水、绿化和各类管网的建设;
  (五)村镇在新建燃气设施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保证安全。
  ●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统一划定公路两侧汽车修理、餐饮住宿等场所的车辆修理、停放区域,保障道路畅通、容貌整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畜禽舍饲养殖应当保证科学、整洁、卫生。有条件的村镇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设,不得临街临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挡的棚圈。 嘎查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消灭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与秩序的下列行为:
  (一) 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通过车辆窗户丢弃垃圾、废弃物等物品;
  (三)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四)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
  (五)乱停乱放车辆;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七)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八)其他影响村容镇貌与秩序的行为。
  ●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牧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的,由生态环境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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