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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来源 : 应急救援与安全生产科作者 : 达英发布时间 : 2017-06-02 16:21:00

  27.事故等级划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8.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9.事故调查“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0.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报送时间:事故发生地旗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发生7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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